(摘自苏公传发[2012] 803 号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的通知)
一、治安防范要求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使用单位应该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专用仓库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
4.专用仓库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应分类设置安全防范设施,优先采用封闭式的储存类型。
(1)封闭式,指储存在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仓库(仓库应安装防盗门窗)或者防盗保险柜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有条件的换装或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其中,教学、科研、医疗单位在实验室储存少量试剂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可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半封闭式,指储存在专用场地内,场地周围用砖墙或铁栅栏围拦,围拦与屋顶间不封闭。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加装周界等入侵报警系统。
(3)敞开式,指储存在专用场地内,周边无围拦设施。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上述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入侵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值班室或者监控室,有条件的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覆盖专用仓库的内部或出入口,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流向监控要求
1.严格流向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储存、销售、购买、使用等各个环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2.严格凭证购销,销售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条例》第38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3.严格购销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4.严格废弃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丢弃,并将处置方案报公安机关备案。
其中,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及时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