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实验室安全标准化建设、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强化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师生的安全责任,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以及设立实验室的二级学院,个人是指从事实验工作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在校学生等所有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
第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方式包括:
(一)通报表扬;
(二)评选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三)评选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以下优异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经学校评定可给予通报表扬:
(一)在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
(二)在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和处置中表现优秀;
(三)有其他突出或优异表现。
第六条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单位,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一)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有计划、有举措、有落实、有成效;
(三)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参评期内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四)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
(一)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取得实际成效,参评期内未造成安全事件或事故;
(二)组织、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切实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三)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管理、实验环境与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文化宣传等工作;
(四)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原则上每2-3年开展一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选结果名单最终报告校安全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实验室封停整改;
(四)校内处分。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二)对监管部门和学校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积极或整改不到位;
(三)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未落实隐患整改;
(四)未按要求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评估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不配合监管部门和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再次出现相同情况;
(二)未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四)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
(五)其他因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对实验室进行封停整改:
(一)违规丢弃、倾倒实验室危险废物;
(二)违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三)违规开展生物安全实验或未取得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
(四)实验室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风险与隐患且拒不落实整改;
(五)通报批评后,仍不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实验操作规程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品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处置相关规定,造成公共危害或环境污染后果的事故,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视情节轻重报告校安全委员会进行处分。对于个人或单位造成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移送相应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由司法机关、公安、应急、消防、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重大隐患和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学校从严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参照学校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