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实验室安全标准化建设、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建筑与场所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南京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维修绿化工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工程项目是指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项目。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工程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应遵循与实验室安全工作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的原则。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实验室工程项目的建设、论证、立项、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工程项目进行消防方面的监管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工程项目立项与验收的监督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与验收前的审核及监管工作。教务处、科技处分别对教学实验室工程项目和科研实验室工程项目负有监管职责。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设计安全性负主要责任,负责做好本单位项目的申报、论证、验收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负责人是实验室工程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项目的申报、论证、验收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使用单位)应立足实验室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现状与发展方向,明确实验室工程项目的目标和效益,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申报项目。
第八条实验室工程项目应将项目配套安全环保设施、设备作为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工程项目,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备案与通过审批后,才能立项。
第十条实验室工程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使用单位)应填写《实验室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按要求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程项目立项前的审核与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空间布局、消防、强弱电、给排水、供暖与通风等提出一般性要求;根据实验室安全的使用特点提出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橱、排风量、废气处置等)、气路与气瓶柜、试剂柜、实验台和生物安全柜等特殊要求。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适宜开展实验的,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工程改造以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建设方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二级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工程项目,要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实验室工程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指导项目执行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有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使用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对照项目申报材料、采购文件、合同等联合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安全环保设施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如无法达到实验室安全和环境评估要求,必须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纳入学校统一规划和设计的重大实验室工程项目,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议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