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季秋菊发布时间:2025-11-2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日常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购置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本办法所指“价格”均以人民币计。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采用“先行论证,后批预算”模式。各单位在申请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执行采购前,需通过购置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二章  论证组织及工作要求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按拟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及单台(套)价格分类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单台(套)价格 在10 万元(含)以上、小于5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由各申购单位自行组织,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一)论证工作程序、内容及有关工作要求参照单台(套)价格5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执行。

(二)论证专家组成员一般为相关领域的学科专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至少有1位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位非本单位专家。

(三)各单位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单台(套)价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分别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统称:校级论证工作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相应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各单位要做好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统筹和前瞻性谋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校级论证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在购置计划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安排购置可行性论证。

(二)购置可行性论证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各申购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份月底前提出论证申请,校级论证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拟购置仪器设备情况组织实施论证工作。教学、科研急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可视情况随时组织实施。

(三)申购人填写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校级论证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拟使用经费性质及有关管理办法需进行相关审批的,应按照要求审批。

(四)论证专家组成员一般为相关领域的学科专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涉及单台(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须有法务专家参加。论证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位校外专家。

第九条  论证专家应与拟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操作及管理等无利益相关,并于论证前签署《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专家承诺书》。

第十条 论证专家评审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论证,评审费由相关单位根据情况自行承担;校级论证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承担由本部门组织论证所产生的评审费。

第三章  论证程序及论证内容

第十一条  购置可行性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工作组织实施部门、申购单位安排人员列席。论证主要程序包括:申购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购置可行性论证主要对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开放共享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论证意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购置理由及基本情况;

(二)学校已有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及使用情况;

(三)市场调研情况;

(四)安装条件及运维方案可行性;

(五)开放共享方案的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论证:

(一)预期使用机时不足800小时/年;

(二)学校已有类似设备且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

(三)可通过购买分析测试或委托加工等服务解决使用需求。

第十四条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 万元及以上的进口大型仪器设备,还须进行购置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论证。

第四章  论证结果

第十五条  论证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论证结果为“不通过”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予批复预算及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论证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请预算及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论证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论证审批办结之日起算起。有效期内未按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的,须重新提交购置可行性论证申请。

第十八条  通过购置可行性论证后,不得随意变更拟购置仪器设备名称、配置、技术参数及预算经费等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作出变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校级论证工作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后方可作出变更。如有重大变更,须重新组织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购单位存在上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不合格、拒不实施开放共享服务或服务质量差等情形的,将暂停其申请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资格,直至整改工作完成方可恢复其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