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故,维护师生生命健康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适用人员包括学校各级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 创建安全、整洁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逐级分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统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把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二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实验室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实验室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是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精神与要求,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二)拟订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完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条件建设;
(三)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统筹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危害、危险废物等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
(五)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组织实施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六)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开展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实验室准入制度的落实;
(七)建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隐患整改工作;
(八)负责受理实验室环境与安全隐患举报、线索核查与处置。做好实验室环境与安全问题协调处理,受权组织开展和参与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九)指导、监督和支持各二级单位落实环境与安全管理责任,并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十)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档案,按照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
(十一)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一级责任书》,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二级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指导、监督和支持各实验室落实环境与安全管理责任;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计划,党政联席会定期专题研究部署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
(四)建立具有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落实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准确辨识、全面管控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及风险点,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六)制定具有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检查项目,组建专业化检查队伍,定期开展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七)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事件或事故开展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的日常管控;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宣传教育、考试考核与应急演练等,监督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事件或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档案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分析与报送等;
第十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负首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二)确定本实验室各实验单元的安全责任人,与实验室各单元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三级责任书》,与实验室相关人员签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承诺书》;
(三)严格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设施设备与实验操作规程、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设施设备与实验操作、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与考核,组织开展实验室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建立并定期更新实验室危险源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加热设备),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清查。加强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规范化管理;
(六)做好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设施的规范使用与日常维护,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检验其有效性。组织落实管理制度、安全信息牌及警示标识等张贴明示工作;
(七)常态化组织落实实验室分级分类管控、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落实危险性实验操作有关要求;
(八)组织落实“有学生开展实验,必须有老师在岗”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实验室值班工作。督促值班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加强检查巡查、情况调度和信息报送,遇有突发事件,应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离岗;
(九)定期开展本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检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学校、二级单位各项环境与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对本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事件或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
(十一)做好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记录、档案管理,以及其他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均对实验室的环境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责任,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学习和遵守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的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与应急演练等活动。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了解实验活动所涉及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械器具、试剂试药、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各类危险源的特性,人身与环境危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等。能够熟练使用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知晓应急联系方式、应急设施及物资的存放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三)知晓并严格遵守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精神类、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化学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等实验材料的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样品采集、运输、储存、利用及实验废物处置等的相关规定;
(四)全面了解实验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关键实验参数变更必须重新评估风险,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
(五)开展实验活动须做好个人防护,根据实验需要穿戴合适的防护眼镜、手套、口罩、防毒面具和各类防护衣、帽、裤、靴等防护用品;
(六)对实验过程中各种环境与安全风险进行实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排除。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环境与安全隐患举报或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进入存在重大环境与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七)实验过程中必须在岗值守,开展高危实验时至少2人在场,开展过夜实验必须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八)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要全面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等,并做好记录;
(九)因过错或违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相关规定导致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教育培训及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以及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均应当接受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实验室安全管理经验与警示教育等。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以及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的人员必须参加学校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试,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未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准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时要求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准入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教师、研究生和其他各类科研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及准入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要建立全覆盖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工入职培训中应当包括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内容。
二级单位应当结合学科与专业特点开展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涉重要危险源的专业应当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和必修环节。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教学辅助人员的环境与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教学辅助人员应当熟知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与应急处置方法。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学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全程指导、监督学生规范实验操作,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不得脱离岗位。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本实验室教师、学生及其他类型研究人员的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设施设备与实验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方法等。
第十八条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参加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二)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设施设备与实验操作规程培训与考核;
(三)签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承诺书》,对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涉及的安全风险知情,并承诺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十九条各类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等工作都要做好规范有效记录,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门禁及监控设施是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的基本保障。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均应当设计建设门禁及监控设施,并保证系统运转正常,人员进出记录可查。
第四章危险源与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源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以及危险废物等。学校对重要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和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控,张贴相关警示标识,建立重要危险源分布档案、使用台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情况,对实验室实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实施。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教育培训、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环境和设施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确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精神类药品、爆炸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相关设施。特种设备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定期参加复审。学校实验室常见的特种设备为压力容器和气瓶,必须严格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修订)》《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必须严格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源、射线装置及其实验场所的安全。相关实验材料、装置和实验场所的采购或建设必须经过学校、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相关实验场所应当规范建设,严格执行环境评价与安全管理,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涉辐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放射性废弃物、射线装置及相关实验场所退役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低温冷藏、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转等仪器设备的管理,需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不带病上岗,不超期服役。开展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性实验,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包括实验后收集的试剂废液、实验过程产生的沾染性固态废物以及废弃的化学试剂试药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源头管控、分类收集、规范暂存、统一处置”。建立危险废物回收贮存中转站,委托由环保部门审批的有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合法处置机构定期上门收集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均应当设计和建设必要的通风系统,以减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气味、烟雾及挥发性物质等对实验人员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实验室应当合理利用、规范使用通风橱、万向抽气罩等通风系统终端设施,并定期维护,严禁实验室废气直排。通风系统的活性炭应当定期更换,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回收处置,严禁随意丢弃。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水电气安全管理,坚持节水节电。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冷凝装置的胶管等,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防止水患。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电源电线私拉乱接,接线板应当有效固定,不得置于地面、不得串联供电。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阻碍,周围不应放置高温加热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废液桶、气体气瓶以及衣物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当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实验室气体与气瓶管理严格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规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应当严格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实验室必须保障室内外消防逃生通道畅通,并配备足量适用的消防器材。所有器材应当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便于取用,且定期检查与更新。实验室人员应当了解本实验室涉消防安全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及其正确使用方法,风险预防措施、处置程序与方法,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熟知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位置。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环境与秩序管理。实验室应当严格功能分区,且布局规范合理。建立并落实卫生值日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有序。实验完毕应当及时清理实验台面、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规范处理实验废物。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设施配置与个人防护。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通风系统、应急喷淋及洗眼装置、气体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配备手套、口罩及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与急救药品等,并做好相关设施及物资的检查、维护与更新,确保安全措施齐备、有效。实验人员应当规范着装,不穿短裤、短袖、裙装、凉鞋以及拖鞋进入实验区,实验时不散发,不佩戴首饰、耳机;防护用品选择适当、使用规范;不随意进入公共非实验区域,不戴手套触碰门把手、电梯按键等。
第五章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第三十四条 所有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项目(包括学生实验实训课程、科研训练项目、科创活动、学位论文课题以及教师科研项目等)在项目实施前均应当进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是项目实验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实验教学教师、教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生科研项目的导师是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全面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控项目实验安全风险。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牵头职能部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分别对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的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进行复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实验室已具备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情况、安全设施条件与保障措施、实验危险废物处置以及应急预案等。评估程序和工作要求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出现技术路线、关键参数变更等重大调整,必须重新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若发现新的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教学、科研项目,或在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危险源或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未重新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项目实施,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环境与安全检查体系和工作机制,采取学校监督检查与二级单位自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做到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覆盖。具体要求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风险等级为Ⅰ级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检查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一)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综合检查,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及日常巡查。开学初、期末、重大节日以及重要活动等关键时间节点,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集中检查;
(二)二级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环境与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实验室作出反馈并督促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需同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自查;
(四)实验室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天对本实验室进行环境与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监督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立行立改;
(五)所有实验人员严格做到每日“三查”。开展实验前,应当检查设施设备、应急实施与物资、个人防护用品与装备等是否齐全、状态正常;实验过程中,应当注意各类危险源状况和实验操作的规范性;离开实验室前,应当做好环境清理、实验废物处置,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及门窗等是否关闭。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检查以年度最新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依据,根据实验室特点及检查形式不同有所侧重。检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所有检查均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学校以口头告知、发布检查通报及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对检查结果作出反馈,提出整改要求。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参照本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当建立问题和隐患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按要求立行立改,确保隐患见底清零,实现闭环管理。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对整改情况检查评估合格后视为完成整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问题较严重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实验室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用实验室,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第七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制定指导性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第四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措施、善后处置等主要内容,明确应急体系各节点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六条涉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应当分层分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实验室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应急演练活动应对演练内容、参加人员、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第四十七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学校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做好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并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十八条 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属地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开展的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条件建设和日常管理。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条实验室设计与建设必须符合消防、水电、结构荷载以及空间布局等一般性要求,还应当满足不同类型实验室对保障环境与安全的设施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实验室,擅自调整实验室内部空间布局。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有关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配置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成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五十二条学校和二级单位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验室安全员均应当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学校和二级单位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应当提供政策保障,支持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二级单位参照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实验室环境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压紧压实二级单位主体责任。考核内容包括责任落实、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检查与隐患整改、条件建设支持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开展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评奖评优,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造成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件或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校外设置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所在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有权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举报或者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举报人和报告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