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燕珂发布时间:2026-07-0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修订)》等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实验室使用的,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容积为0.4 L3000 L、工作压力为0.2 MPa70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等实验用气体或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以及装有填料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以及相关气体的采购,气瓶的运输、验收、存放、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气体采购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立实验气体合格供应商准入机制,实验室应当通过学校“危化品采购平台”采购实验气体。确需在平台外采购的,需书面提出采购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四条  实验室采购实验气体必须选择具备相应气体供应资质的供应商。实验气体供应商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业必需资质证书。

第五条  学校仅允许采购实验气体。盛装气体的气瓶由实验室向气体供应商租赁,气瓶产权归供应商所有。供应商必须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气瓶租赁期间的定期检验、维护、报废等事宜由供应商负责。

第三章  运输与验收管理

第六条  气瓶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第七条  气瓶由气体供应商送货上门,实验室需安排专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应当拒绝接收。验收要求包括:

(一)盛装气体与气瓶钢印标志相一致,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规定;

(二)气瓶标志内容清晰可识别,有定期检验合格的电子识读标志,气瓶和气体在有效使用期内;

(三)安全附件齐全,包括减震圈、防护罩、甁阀等;

(四)外观干净整洁,瓶身无裂纹,无明显腐蚀、变形、磨损或者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等缺陷,瓶阀及侧接嘴无积垢或者损坏。

第八条  确需近距离搬运气瓶时,必须严格遵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相关要求。

(一)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气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三)装上减震垫圈,旋紧安全帽,用特制的担架或者气瓶专用小推车搬运。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者铲车搬运,不得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四)装车后应当对气瓶作有效固定,避免搬运途中滚动、碰撞;

(五)装卸气瓶时应当轻装轻卸。严禁手执开关阀移动以及拖拉,严禁滚动、抛掷、摔扔、撞击等危险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六)搬运有毒气体气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搬运氧气及氧化性气体气瓶,搬运用品不可沾有油脂。

第四章  存放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存放的气瓶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并执行气瓶出入库制度,做到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先入先出。

第十条  实验室内气瓶的存放应当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不得超量存放。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存放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气瓶存放场所必须地面平整、通风干燥、远离热源、避免日晒,并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第十二条  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等危险气体气瓶尽量置于实验室外,室内放置原则上应当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相应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监测报警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存放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者液化气体的较小密闭空间,必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以防止气体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现场人员缺氧。

第十四条  不相容气体气瓶严禁放置于同一气瓶柜内,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  气瓶应当立放并作有效固定,悬挂状态标识牌,正确标识“满瓶、使用中、空瓶”三种气瓶状态。未使用、暂停使用的气瓶应当戴好安全帽,关闭所有阀门。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气瓶进行改造,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等。气瓶及其附件等不得作为支架或者其他不适宜用途。

第十七条  使用气体时,应当先缓慢开启瓶阀,后开减压器;使用完毕后,先关闭瓶阀,放尽余气后,再关闭减压器。开关减压器和瓶阀时应当用手或者专用扳手缓慢转动,不得使用锤子、管钳或者长柄螺纹扳手等,防止产生静电。

第十八条  使用氧气或者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瓶体、瓶阀不可沾染油脂或者其他可燃物。

第十九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持规定的剩余气体压力或者剩余气体重量,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残气。

第二十条  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禁止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应当经常对气瓶状态进行检查,如发现气瓶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者损坏、漏气、超过安全检验日期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气体供应商处理。严禁敲击、碰撞或使用任何加热源加热气瓶。

第六章 气体管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气体供气管路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单位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无破损或者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用软管的,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紧固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体管线应当整齐有序,通过颜色和编号标识气体名称和流向,不得飞线或地面走线。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应当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二十五条  易燃气体管路与氧气、其他可燃气体或者液体管路共架敷设,易燃气体管路与其他管路间宜用惰性气体管路隔开,或者保持不小于250 mm的净距。氧气管路应当处于除氢气管路外的其他气体管路之上。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供气末端应当具备压力调节、气流开关、压力显示等功能。开关阀门选择应当与所供气体特性相适应,并远离电源插座。氧化性气体系统应当采用专用禁油阀门、附件和管材,并作脱脂处理。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气瓶必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符合性验证。根据气瓶品种和充装介质不同,实验室常见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三)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八条  发现气瓶有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存疑,或者库存、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投入使用,应当及时对气瓶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赁、购买和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第八章  气瓶处置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存放长期未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超出检验有效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应当及时联系气体供应商处置。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无法处置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气瓶应当由气体供应商作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应当由气体供应商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作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应当在瓶体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及检验机构名称。

第三十三条  气瓶在实验室存放和使用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实验室或现场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消除隐患。

第三十四条  发生气瓶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以及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校外设置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的气瓶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应当遵守所在地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南中医大资字〔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