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燕珂发布时间:2026-07-0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防范校园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以及《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在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一种及以上特性,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需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固态或液态废物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基本条件建设,做好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库(中转站)管理,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暂存、收运及委托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备案、审批等手续。

(二)会同后勤基建处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联合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三)审核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与处置单位资质,按照学校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危险废物收集与处置合同,组织统一收集与处置。

(四)建立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做好校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实验室的危险废物台账填报、分类贮存及转移处置等工作,组织相关专项检查。

(五)统筹开展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学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六)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职责。

第七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开展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集以及规范贮存,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支持和督促落实整改。

(三)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四)发现本单位存在实验室危险废物流失、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八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落实分类收集、规范贮存、标签张贴等要求。

(二)按规定记录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投放信息,配合收集与处置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的规范包装、台账填报与转运清拖工作。

(三)开展实验人员教育培训与日常提醒,防范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节的环境与安全风险。

(四)发现本实验室存在实验室危险废物流失、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告。

第三章  分类与识别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所含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分类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8位危险废物代码进行分类,主要包括900-047-49(化学废液、空瓶、化学污染物)、900-999-49(废弃危险化学品)、900-039-49(废活性炭)、772-006-49(废水处理污泥)、900-024-29(含汞废物)、841-001-01(感染性医疗废物)、841-002-01(损伤性医疗废物)、841-003-01(病理性医疗废物)等类别。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同时参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管理,必须经高温高压灭菌等消毒处理后单独收集。动物实验活动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及组织等必须做无害化处理后单独收集。

(三)实验室危险废物只能归于具体某一类,混合多种有害成分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害成分危险性高低的顺序确定类别。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当作危险特性识别与标注。

(一)实验室应当根据废物成分、实验过程判断其危险特性,对应标注毒性(T)、腐蚀性(C)、易燃性(I)、反应性(R)或感染性(In)等危险特性代码。

(二)对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实验室废物,应当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并按对应类别管理;未检出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废物处理。

第四章  收集与贮存

第十一条  所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均应当分类规范收集。

(一)用于盛放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

(二)液态危险废物应当采用化学性质相容的塑料桶,不宜盛装过满,并加盖密封;固态危险废物包装前应不含残留液体,包装物应当具有一定强度且可封闭;破碎玻璃、针头、刀片等应当存放于专用锐器盒;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固态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满足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单独包装(含空瓶)瓶口朝上稳固码放于满足相应强度且可密封的包装容器内,包装容器外部标注朝上的方向标识。

(三)不相容性危险废物(如酸性废液、碱性废液、有机废液、重金属废液)严禁混合收集。不得将固态与液态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等一般废物混装。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四)包装容器外需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张贴标签,用中文全称标注危险废物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日期、产生单位及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

(一)实验室内危险废物暂存点需设置黄色警戒线,张贴警示标志或标识,配备泄漏收集装置与应急物资。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当分区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必须隔离存放,并远离热源、电源等,避免高温、日晒、雨淋。严禁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点设置在公共区域,不得将生活垃圾等一般废物或杂物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点。

(二)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大量和长时间存放。实验室内暂存点最大贮存量不超过0.1吨,危险废物实验室内暂存时间不得超过7天。

(三)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以及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应当作必要的预处理,使之消除反应性至稳定后方能存放;对于具有反应性但不能作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管理。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前应当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危化品贮存设施内,或经预处理使之消除反应性至稳定后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设施。

(五)实验室内危险废物暂存点应建立投放登记制度,每一个收集容器对应一份投放记录表,及时准确记录投放时间、投放主要成分、投放人等信息。

第五章  转运与处置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收集和处置或私自违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有危险废物转运需求时,应当通过“实验室危险废物预约管理平台”,如实填写实验室房间号、危废种类、包装数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预约危险废物收运服务人员上门转运。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需转运至学校集中贮存库时,应当至少2人共同参与,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配备个人防护用具与应急物资。转运路线应当避开人员密集区域,转运过程中做好防护,防止泄漏、遗撒,转运后记录转运时间、数量、经办人等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实验室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库限定的最大允许暂存量,学校不定期安排危险废物收集与处置单位转运并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与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

处置废弃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处置废弃医用麻醉药品,应当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处置废弃兽用麻醉药品,应当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泄漏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要求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依法公布。成立学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工作组,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相关应急演练,建立演练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包含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内容的综合应急预案并上墙。成立本单位危险废物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将危险废物应急救援列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职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相关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突发事件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疏散现场人员、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及时向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视情况,学校向属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进行调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实验室严重安全隐患或安全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将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情形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校外设置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所在地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实验室废气污染,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南中医大资字〔202213号)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废物管理实施细则》(南中医大资字〔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