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压力容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压力容器,是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实验室压力容器,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凡购买、使用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机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全生命周期监管,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协助办理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的登记注册、定期检验及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七条 使用实验室压力容器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明确压力容器的院级安全管理员。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日常监督管理。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所使用压力容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采购、安装、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安装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采购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资质的厂家所生产的压力容器,禁止采购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
购买高压灭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应当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购买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确认所选购设备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且应当提供中文版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等。购买压力容器时,需要另行购买1套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以作检验备用。
第九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的采购包括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实验室气瓶的采购必须采取租赁方式,且必须通过学校遴选入围的实验气体合格供应商租赁,并严格遵守《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实验室压力容器实施申购制度。实验室提出采购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由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实施,安装和调试必须确认现场条件符合压力容器工作环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如有特殊情况,供应商或厂家无法安装和调试的,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实验室要做好压力容器的验收及技术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安装前,需要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不含气瓶)投入使用前30日内,实验室应当委托供应商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登记资料需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预审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10日内,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纸质或扫描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实验室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实验室应当根据设备运行特点,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并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实验室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应当至少包括: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操作方法(含开、停机期间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逐台建立实验室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在压力容器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后应当及时更新其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书;
(四)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五)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相应的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六)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八)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九)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相关报告;
(十)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校内实验室之间原则上不得私自转让压力容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外单位的压力容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实验室压力容器,也不得对所采购的压力容器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十九条 严禁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独立操作实验室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使用过程中应当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第六章 日常维护与定期检验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压力容器(不含气瓶)进行专业化检验和经常性维护,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的定期校验,设备定期检验、设备月度以及年度检查等。
实验室可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自行联系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维护,并按照“日管控周排查”要求定期自行检查。日常检查与维护等均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实验室应当及时记录并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履行实验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义务。逾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停用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实验室应当立即停用,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完成注销手续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后,方可办理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对于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应当视为已达到使用年限。对于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以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设备流入实验室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直接查封、扣押或对相关压力容器作强制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原则上不得进行改造。确因工作需要改造压力容器或者对压力容器进行重大修理的,实验室应当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后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实施。竣工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重大修理后重新投入使用,实验室应当至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更新备案材料。未取得变更登记的,必须办理停用及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章 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压力容器操作或管理工作将视为无证上岗。
第九章 应急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要求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进行公布。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工作组,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依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相关应急演练,建立演练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使用实验室压力容器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或包括相关内容的综合应急预案并上墙。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将压力容器应急救援列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职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相关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压力容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疏散现场人员、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及时向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等给予相应处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情形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校外设置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的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所在地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简单压力容器也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