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等活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取、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保管员和使用人五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和监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办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审批等手续,做好相关台账管理。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分别对教学和科研用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报销管理,并监督专款专用。为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提供经费保障,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校内危险化学品库房及实验室储存场所的治安巡查及技术防范,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对治安保卫人员开展以危险化学品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校内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的车辆不得入校。
第十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加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取、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实施常态化管理,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具体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取、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结合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面向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及物资等配套条件,切实保障实验室人员身体健康、生命与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实验人员有权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举报或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进入存在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对各自的危险化学品采购、领取、储存、使用、处置行为负直接责任。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严格禁止未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人员开展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十四条 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牢固树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按需申购、领取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大量囤积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严禁互联网购买等各类非法采购行为。相应供货单位的运输车辆及人员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且对全程自身运输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因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采购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学校“危化品采购平台”申购,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教务处或科学技术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由学校统一按要求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集中办理验收、发放、报销等事宜。
实验气体通过学校“危化品采购平台”申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通过“实验耗材采购平台”申购。实验气体、气瓶和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实验室自行办理验收、报销事宜。
第十七条 实验人员应当充分评估实验安全风险,优化实验方法,尽量不使用或减少使用剧毒化学品,确无替代必须购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教务处或科学技术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批准,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采购和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接收、转让、处置危险化学品,更不可将其用于非法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原则上不得建设在实验楼宇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必须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控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技防监控设备,设置通信和报警装置,有专人管理,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柜内,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管理规定;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相关规范设置单独存储间和专用储存柜,并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严格分类,有序存放,液体、固体不混放,试剂不叠放,且必须远离电源、热源、火源。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或储存柜存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同一防火单元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100 L或100 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50 L或50 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得大于25L或25 Kg。实验室应当定期清理长期不用的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储存。
第二十四条 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执行。使用前应当进行气瓶、管路及阀门等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必须符合“双人双锁”要求,有专用账册,专人管理。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废旧放射源与放射性污染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品原则上用其他化学品替代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及其配制试剂都应当贴有符合规定的标签,禁止使用无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及其配制试剂。禁止使用饮料瓶等不规范的容器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其配制试剂。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当在实验开始前仔细阅读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质,充分评估实验安全风险,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准备。实验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加压等危险操作时,指导老师需对实验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十条 禁止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并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设置监护人员,准备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入库、领取、使用及处置等环节均必须及时、准确记录,建立动态台账,定期盘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建立纸质使用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同时建立纸质、电子使用台账以及每月盘存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相关台账必须完整准确记录品种、时间、领用量、用途、剩余量,双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具有与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相似特性与危害,但未列入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清单的,可参照同类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搬迁、改造、撤销或设施设备安装期间,必须妥善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备足应急处置物资,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
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通过二级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专业人员上门集中回收处置,实验室应当提前安排专人贴好标签、分类包装以及做好移交工作。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要求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公布。成立学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工作组,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相关应急演练,建立演练工作档案。
第三十八条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包含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内容的综合应急预案并上墙。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列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职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相关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疏散现场人员、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学校视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理。视情况,由保卫处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严重安全隐患或安全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将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情形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事件涉及学校以外人员或单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和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关联机制,对于问题严重的实验室,将暂停危险化学品申购权限,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申购权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校外设置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所在地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10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11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