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发挥考核与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量化考核、奖惩结合、注重实效。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所有纳入考核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绩效考核工作,持续提升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水平。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当参加考核。
第五条 在考核范围内,但因特殊用途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可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分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考核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考核。考核评价周期为1年。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根据对象不同分类实施,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有所区别。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会对考核范围、内容、指标及权重等作出调整,以发布的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使用机时、服务成效等。
(一)组织管理:考察二级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与执行、纳入学校共享管理平台、收费标准制定与执行,以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与支持其业务能力提升情况等;
(二)使用机时:考察本单位参加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年均使用总机时、校内开放共享年均机时与占比、对外服务年均机时与占比,以及机时达标与占比情况等;
(三)服务成效:考察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平均贡献情况。包括服务校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校外单位测试等项目,开展师生应用能力培训、保障应急事件等情况,以及上述各类服务项目中产生的高水平成果、开放共享收入或其他方面的成效
(四)附加项:考察二级单位的管理行为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充分利用情况。包括超额年均机时、新功能开发和新分析测试方法建立情况等。
第九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行管理、使用机时、服务成效等。
(一)运行管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包括管理制度与执行、纳入学校共享管理平台、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与业务能力提升、运行环境与日常维护、操作规程制定、收费标准制定与执行、开放共享投诉与服务满意度情况等;
(二)使用机时: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年使用总机时、校内开放共享机时与占比、对外服务机时与占比,以及机时达标情况等;
(三)服务成效: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包括服务校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校外单位测试等项目,开展师生应用能力培训、保障应急事件等情况,以及上述各类服务项目中产生的高水平成果、开放共享收入或其他方面的成效;
(四)附加项: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充分利用情况。包括超额机时、新功能开发和新分析测试方法建立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实行二级单位、管理机组自我评价和学校综合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学校成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一) 发布考核工作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布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考核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 二级单位与管理机组自我评价。相关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考核工作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填报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机组自我评价。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各管理机组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本单位的总体绩效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三)学校综合考核评价。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相关二级单位和管理机组填报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复核,对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作出综合评价。必要时针对性开展现场核查。
(四)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统计,评选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优秀管理机组,绩效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相关二级单位和管理机组可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二级单位和管理机组应当如实填报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数据和信息将作为学校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按综合评分分为优秀(总分≥90分)、良好(75分≤总分<90分)、合格(60分≤总分<75分)和不合格(总分<60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管理机组存在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年使用机时低于400小时;
(二)无故不参与考核或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违规操作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及时启用大型仪器设备;
(六)年使用机时未达800小时的大型仪器设备数量占二级单位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总数的1/4及以上;
(七)其他违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二级单位、管理机组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仪器设备共享奖励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学校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参评优秀机组和优秀个人。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和管理机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相关管理机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返还比例至75%,暂停相关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资格6个月。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和管理机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切实提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对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和管理机组,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相关管理机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返还比例至50%;
(二)暂停相关管理机组所在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资格1年;
(三)相关大型仪器设备收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或者在管理机组所在二级单位内部和跨二级单位进行调剂调拨。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二级单位考核结果将反馈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作为二级单位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评价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校外设置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范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部委和江苏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核内容、指标以及权重将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江苏省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资字〔2014〕8号)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南中医大资字〔201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