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及《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且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向校内外开放,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育教学等活动,以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产的使用效能。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当开放共享。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强制性开放共享管理范畴,鼓励原值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管理机组三级管理机制,分层分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研究解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开放共享管理过程和工作成效。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科学技术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
(二)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统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审查,并监督收费执行情况;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与结果应用;
(五)协同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基金的管理;
(六)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加入江苏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并代表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开放共享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价。
(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供支持,协同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八条 相关二级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明确开放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负责协调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纳入校级开放共享平台,支持、指导、监督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
(四)推进本单位内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维护与更新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建议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规范和监督开放共享服务费返还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接受学校的考核评价;
(七)学校规定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技术服务标准与业务规范;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技术创新应用,组织用户技术培训与考核;
(四)做好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运行使用、维护维修记录等档案工作;
(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拟定与执行;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统计与报送,配合完成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
(七)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规定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作为学校开放共享服务与管理的统一窗口,实现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信息公开、预约使用、实时监控以及数据统计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学校科技实验中心负责统筹,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独立操作相应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校内外用户可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查询仪器设备信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用户应当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不得无故临时取消预约、超出实际需求预约或者超出预约时段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应当及时处理预约事项,提供规范开放共享服务,不得无故拒绝预约申请,不得额外收取有偿使用规定以外的服务费用、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或者不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用户应当认真阅读拟预约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测试样品制备、试剂与耗材和实验条件等要求,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有关环境与秩序、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户在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时,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害的,应当承担因仪器设备损害修复所产生的费用;造成性能下降的,应当按照经评估后的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损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应当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研究项目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等。
第十七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开展科学实验的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成员对其研究方案、实验方法进行优化,或者对研究结果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提供实质性帮助,应当根据其贡献大小,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学术成果发表时有所体现,同时应当明确标注所利用仪器设备的信息。
第四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有国家或者地方统一定价的,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应当基于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参照同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或者依据仪器设备折旧、维护维修、实验耗材、水电气消耗、场地占用、人工费等要素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除实验耗材费用外,其他费用合并为分析测试费项目收取。
第十九条 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使用机时计入开放共享机时数。
第二十条 校内师生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可以享受收费减免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审批确定:
(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在充分调研同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核算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服务成本,提出校内外建议收费标准;
(二)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建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建议收费标准作合理性审查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公开,并提交财务处备案。
校内同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统一。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分为校内转账结算和校外用户对公转账。校内转账结算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归集统计收费明细并编制收入统计表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核算确认后结算;校外用户通过对公转账方式预付费,测试完成后,由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至财务处认领并据实结算服务费用,财务处开具技术服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使用:
实验耗材费全额返还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分析测试费的10%由学校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基金统筹管理,90%返还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组。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基金的使用管理,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返还经费由各管理机组统筹使用,主要且应当优先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仪器功能开发等。经费可以部分用于实验技术人员劳务、技术培训等费用支出,其中实验技术人员劳务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返还经费总额的20%。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返还经费设立专用账户。各管理机组在返还经费限额内据实支出,经费报销应当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列支。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用户应当按照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类型、服务总量以及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开放共享服务费用,以保证仪器设备正常维护与运行。对长期拖欠服务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用户,仪器设备管理机组有权拒绝继续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工作应该接受校内外各种形式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收费优惠政策为校外单位及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测试中介服务,不得私自收取任何形式的开放共享服务费。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索相关费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二级单位、管理机组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仪器设备共享奖励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学校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参评优秀机组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和管理机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开放共享收费返还比例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给予处罚。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进一步加大上述处罚力度、调剂调拨相关仪器设备等处罚措施予以约束。相关考核结果将作为二级单位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评价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参与考核或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评价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或者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将对相关管理机组发出警示或作出处理,并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考核评价依据。学校将依法保护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校外设置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机构(实验室)应当积极推进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开放共享。科研机构(实验室)所在地有关部门给予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奖补经费由科研机构(实验室)统筹使用,并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接受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22〕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