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科学研究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验”是指依托学校开展的各类教学、科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实验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论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启动实施前,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明确危险源清单、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安全评估活动。
第四条 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特种设备(灭菌锅、气瓶等)、高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大功率充放电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五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是学校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六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负责对其单位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进行复评、监督和检查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牵头职能部门,成立校级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教学、科研项目的安全有序防控,维护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须成立院级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把控好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含指导老师)是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对项目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按程序申请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项目实验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项目实验实施过程的风险防控和应急相关准备及培训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安全有序实施。
第十条 对未经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而开展教学、科研项目,或在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瞒报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项目实施,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一)教学、科研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概述。
(二)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三)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四)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操作、防护用品配备、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五)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和落实情况。
(六)实验危险废物存储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科研项目应在项目启动实施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自主科研在开展实验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博士后合作研究中涉及实验的在项目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教学实验项目在制订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实验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在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实验的毕业论文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安全风险评估申请,并如实、准确、完整填报《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自然科学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论文应由项目负责人(学生)和导师双签。
(二)各二级单位在接受安全风险评估申请后,应组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召开评估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项目进行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三)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评估结果为“安全风险可控”的,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查;评估结果为“整改复评”的,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提请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进行复评,复评结果达到“安全风险可控”后,方可报至二级单位审核。
(四)各二级单位根据项目实验涉危情况和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评估结果综合审查,若项目风险排查完整、准确,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全面、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可通过安全风险审查,同意该项目启动实施,盖章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二级单位递交的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申请再次审查,根据二级单位评估结果对是否同意该项目启动实施提出意见,若同意项目启动实施,则盖章后抄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不同意项目启动实施,则退回重新评估,直至通过。
(六)对于涉重要危险源的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不定期组织校级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对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督查,并与学校相关危险源管理台账核准,督查或核准不通过,则暂停项目实施,退回重新评估直至通过。
第十四条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后,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风险发生变化,项目负责人须重新申请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审查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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